字。”
“这大秦律是我大秦的根本,一但颁布实施,便不能再随意变动,因此要慎之又慎,这样吧,这份大秦律草案先在大秦时报上刊登出来,供天下有识之士详加讨论,然后综合各家之见。最后修改定型再颁布实施。”
“臣遵旨。”
秦牧想了想说道:“其中的一些条款,你再改一改,朕的意思是,皇帝是大秦的最高统治者。超脱于律法之外,但同时又不得干涉国家的正常司法审判。
官接受皇帝的任命,但官除了律法,没有别的上司。律法就是他的最高上司。皇帝可以撤去司的职务,却不能更改官做出的裁定。”
如果是在以前的各朝,皇帝说出这样的话。一定令举世皆惊,但实际上自从明朝中叶之后,一种限制君权的思想就已经出现,并得到了很多人的认同。
比如钱一本提出“大破常格,公天下以选举”。
王夫之提出的虚君立宪思想“有天子而若无,则无天子而若有,主虽幼,百尹皆赞成治之人,而恶用标辅政之名以疑天下哉”“预定奕世之规,置天子于有无之处,以虚静而统天下,则不恃贵戚旧臣以夹辅”“以法相裁,以义相制,自天子始而天下咸受其裁。君子正而小人安,有王者起,莫能易此。”
无论是钱一本选举制,还是王夫之的君主立宪制的思想出现,都并非偶然。
其实际是,明朝中叶之后,皇帝与大臣的关系往往闹比较僵,完全可以看作是“君主制”和“君主立宪制”两种思想的斗争,而且是“君主立宪制”思想逐渐在占据上风。
自明武宗之后,多位皇帝被大臣们逼得隐居深宫,朝政实际上多落在大臣手上。
清朝修的明史把明朝皇帝黑得一无是处,说他们“不务正业”。其实情况非明朝的皇帝不想“务正业”,而是明朝中叶之后,大臣们太强势了,往往会联合起来封驳皇帝的旨意,弄得皇帝很没面子,又无可奈何,索性躲在深宫里来个眼不见为净。
皇帝任用太监对付大臣,实际上也是“君主制”和“君主立宪制”两种思想斗争的产物。清朝的的皇帝把大臣奴化,未尝不是惧怕“君主立宪制”对皇权的制约。
现在秦牧主动把司法大权交出来,这是符合大臣的意愿的。
对此,秦牧也不担心什么,司法性质上属于纯粹的法律作用,而非政治作用。
而历代的皇帝也很少直接插手司法审判,皇帝直接坐在衙门里审案在历史上都是件稀罕事。
交出司法大权,对皇帝的统治基础并不会造成根本性的动摇。
秦牧上面的那翻话,是为了保证司法审判的独立性,而这也正是司法公正与否的命脉之一,对此,杨慎深有感触。
他说道:“陛下,有史以来,朝野历来注重人情往来,人情对司法的影响不容忽视。再则历朝司法审判部门,实际下都相当于行政部门的一下属机构,唐宋之中书省事、尚书省,明之内阁,对司法部门都有管辖权,这造成了权大于法的现象。
在朝廷地位越高的官员,对司法审判的影响力越大,这已经是不争的事实,陛下如今要让司法独立于行政之外,此举前所未有,正所谓牵一发动全身,真要实施起来,恐怕阻力会非常之大。”
秦牧颔首道:“这个朕心里有数,万事起头难,但再难也得有人去起头,司法是否清明,直接关系到天下百姓的福趾,关系到朝廷在百姓心目中的威信。
宋之包拯之所在为人世代称道,崇仰,正是因为这样的人太少了。以往各朝司法是否清明,完全取决于官员是否正直,律法对其的约束力非常有限,这样的状况必须改变。而要改变则司法的独立性必不可少。
朕所说的司法独立性,是不仅要保证审判部门对外独立于当事人,内部也要相互独立。内部独立包括两个方面。一是上下级司法部门之间是监督和指导关系,而非领导与被领导关系,维持审级独立。
因此上级司法部门不能在下级司法部门没有审结其所管辖的案件时,对下级司法部门的正常审判工作进行干预,除非有法律适用方面的新问题出现,下级司法部门逐级呈报请示最高司法部门,最高司法部门对请示案件的批复就成为了新的司法解释。
总之,绝对禁止上级司法部门在任何时候干预下级法院的审判活动,只有当事人提出上诉时,上级法院才能对下级法院的裁判做出改判或维持的决定。”
杨慎精通律法,闻弦歌知雅意,皇帝这翻话,就是要杜绝高官显贵对司法的干预。
按照皇帝的办法实施的话,那么各级司法部门就可以独立审案,而不用担心有来自上层的干涉以及施加的压力。
比如一个县丞在审案,在案子没有了结前,别说行政官员了,哪怕是同属司法系统的最司法部门,也不能加以干涉。县丞在审案时,完全是独立的。
现在,大秦地方的上司法审判权已经基本从行政体系独立出来,交到了县丞、同知等副职官员手上。可以说,皇帝正在按他的意志,一步一步完善着自己的构想。
听了秦牧这翻话,杨慎不禁由衷地说道:“吾皇圣明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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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完待续。。
第1028章专业性
在明太祖朱元璋亲自为新上任的官员编写的到任须知中,规定新官上任第一项任务是弄清“祀神若干”并祭拜天地,为当地百姓祈求风调雨顺。
正所谓国之大事,在祀在戎。春祈秋报二次祭祀向来被视作头等大事,把这项任务放在到任的首位可以理解。
新官的第二项任务是:视察慰问养济院孤老。历朝多以孝治国,因此祭拜完天地,就要慰问老者,这也是符合历代的治国理念的。
值得一提的是,朱元璋规定新官到任后的第三项任务,是要视察狱囚。
换而言之,司法刑狱之事,被放到了所有政务的前面。
在朱元璋看来,刑狱者死生所系,实为重事,故报祀神之次即须报知。本衙门见禁罪囚议拟已完若干见问若干其议拟已完者,虽系前官之事亦宜详审决放,见问者到任尤宜究心。中间要知入禁年月久近、事体重轻。何者事证明白何者取法涉疑明白者即须归结,涉疑者更宜详审,期在事理狱平,不致冤抑。
生命是无价的,一但错判人生死,再多的物质补偿也难以弥补。